(2016)冀09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胜利、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裴亚杰。本院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80万元,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7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80万元,第三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北百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到期债权)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