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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徐某,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清华职业学校,石家庄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373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范某,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第三人:徐某,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马头工业徐家庄村。第三人:王某,女,1962年8月6日出生,住磁县。第三人: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清华职业学校,地址:磁县辛庄营乡徐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该校校长。第三人:石家庄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法定代表人:安小龙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第三人徐某、王某、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清华职业学校、石家庄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计199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