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荣与陈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陈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358号原告:江荣,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卫军,居民。原告江荣与被告陈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4日、2月19日、9月12日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利息逐月支付,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要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借款100000元属实,前二次借款40000元的利息已按约定支付到2013年8月,第三次借款60000元后,被告总共按约定支付了9000元息金,要求借款利息从2013年9月12日起按2%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期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告出具的借条三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对借款的时间、借款次数、借款的总金额为100000元及口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均无异议,其中2013年1月4日借20000元,2013年2月9日借20000元被告均已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认可,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许可,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已多次催付,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卫军偿还原告江荣借款10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2日起按2%的借款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扬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