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滨州市金波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盖青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金波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盖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金波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盖青梅。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3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