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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成习诉李恩显、赵群飞、王世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习,李恩显,赵群飞,王世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939号原告王成习,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珍国,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恩显,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被告赵群飞,女,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被告王世菊,女,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习诉被告李恩显、赵群飞、王世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王成习负担。审 判 长  茶本祥人民陪审员  张慧艳人民陪审员  李丽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