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秋香与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依俤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香,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依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侯行初字第9-1号原告李秋香,女,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甘雪琦,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肖积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虹,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依俤,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李秋香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李依俤的侯房权证H字第13100**号《房屋所有权证》。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捷审 判 员 黄白永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