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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袁术易莉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袁术,易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袁术,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易莉花,女,1985年3月26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袁术、易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