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744号原告: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原告乔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