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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任铃,张华先等与重庆驰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铃,张华先,李小玲,程凤兰,李萍,重庆驰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施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739号原告任铃,男性,汉族,1957年1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华先,女性,汉族,1954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李小玲,女性,汉族,1967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程凤兰,女性,汉族,1962年0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李萍,女性,汉族,1967年0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蒋小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驰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753085352Y。法定代表人程施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程施华,男性,汉族,1959年03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华、李萍、李小玲、任玲、程凤兰诉被告重庆驰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施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华、李萍、李小玲、任玲、程凤兰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