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进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6721号原告:高进,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108E室。法定代表人:彭蕾。原告高进与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高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