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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进与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赵进。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进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12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伟执行员 闫 晓 峰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