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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3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3104号之一原告: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王家坞村永发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梁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永嘉县万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