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倪秀云与徐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秀云,徐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倪秀云,女,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徐合英,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倪秀云与被执行人徐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合英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秀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合英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50元,申请执行费813元由被执行人徐合英承担。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合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倪秀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金 凯代理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