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梁永东与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永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驻地莱穴路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东。上诉人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永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市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提交的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与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薛树秋私刻上诉人公章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押金,对此上诉人并不知情,其与被上诉人及涉案工程均无关。本案应当移送由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承建上诉人承揽的威海市文登区汤泊温泉景区花园小区的水电工程,向其缴纳保证金10万元,现工程施工完毕,上诉人未退还保证金,故起诉要求返还,其提交了与上诉人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收取保证金的收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涉案合同公章系薛树秋伪造,其提交的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另案中《木材模板买卖合同》的公章与上诉人在莱阳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并不能证明本案合同中的印章系伪造;上诉人与涉案工程有无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需待实体审理时查明,不能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秀艳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宫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