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辉华与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华,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唐辉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邹礼春,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唐辉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双牌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辉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