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宝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宝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地址: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邓力,系国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商南县宝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澜公司),地址:商南县湘河镇红鱼村金家岭组。法定代理人李宝喜,系宝澜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宝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宝澜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前退还原告国力公司砖款114450元.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宝澜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澜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3月1向被执行人宝澜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宝澜公司自愿与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协商:由被执行人宝澜公司在2016年10月30日之前自行偿还砖款114450元和案件受理费1294元。双方自行履行到位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1486元由被执行人宝澜公司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夏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