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书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8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书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宣恩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审判,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成及辩护人蔡云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书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塘梅路与塘川街交叉口时未按照红绿灯指示行车。正在该路段设卡检查的瑞安市交警大队塘下中队工作人员遂示意其停车并上前拦截检查。其间,被告人刘书成拒不停车且加速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驾车碰撞到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协警张某2的左手臂以及碾压到张某2的左脚,后逃至瑞安市塘下镇重庆富侨足浴店时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主要损伤为左前臂、左足背软组织擦、挫伤(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书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1、郭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书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刘书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书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