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2004年3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廖某某母亲。被执行人陈欢,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廖某某与陈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陈欢应赔偿廖某某交通事故损失66277元并给付廖某某案件受理费200元。陈欢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廖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梁 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