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文生与商丘市隆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生,商丘市隆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504号原告周文生,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隆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2000012123。法定代表人王守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猛,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文生与被告商丘市隆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6年9月2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文生承担。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