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239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李某,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吴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