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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239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李某,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吴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