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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建忠与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忠,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072号原告侯建忠,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北京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19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冀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侯建忠与被告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张家口市××号山语华庭小区第15号楼7层的房屋,房屋为商业用途,面积698.5平方米,房屋总价3221203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向张家口市房管局申请预售登记备案,并在房屋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被告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直到现在早已超过180日,被告仍未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办理预售登记备案,也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合同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诉争的房屋坐落在张家口市××东区,本案应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号山水华庭小区,因此房屋提起的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