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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李希钦、郭香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莹,李希钦,郭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莹,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希钦,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郭香美,女,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李希钦、郭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划拨被执行人李希钦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14元、郭香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1569.56元,同时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莹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希钦、郭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