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温玉胜与卞富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03号请执行人:温玉胜,男。被执行人:卞富国,男。申请执行人温玉胜与被执行人卞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玉胜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14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执行费1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辽0283执10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卞富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