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上虞亮盛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亮盛化工有限公司)、郑晴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上虞亮盛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亮盛化工有限公司),郑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亮盛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亮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称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5657394B。法定代表人:阮关亮。被执行人:郑晴霞,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亮盛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晴霞在(2016)浙0604执343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晴霞银行存款人民币737680元(含执行费968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