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牟敦传与朴永平、贾文群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敦传,朴永平,贾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保369号申请人:牟敦传。被申请人:朴永平。被申请人:贾文群,成年。申请人牟敦传与被申请人朴永平、贾文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贾文群所有的吉F×××××/吉F×××××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押于华日停车场。现被申请人贾文群交纳了担保金1万元,故应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文群所有的吉F×××××/吉F×××××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