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军、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唐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应得,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唐军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