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恒侠与李雪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侠,李雪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328号原告:吴恒侠,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芹(李雪琴),女,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任向东,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恒侠诉被告李雪芹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恒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恒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吴恒侠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