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兴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953号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法定代表人:危才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猛,男,生于1982年,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委托代理人:滕海泉,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国兴,男,生于1953年,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兴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 赵 踊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人民陪审员 :张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