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嘉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64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嘉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016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嘉智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嘉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陈嘉智在本市五华区教场东路景龙园小区9号商铺内开设赌场,设置二台具有博彩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其中“捕鱼机”设置有操作机台10个、“单挑机”设置有操作机台8个,共计18个机位,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陈嘉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上述赌博工具及赌资。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嘉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嘉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陈嘉智在本市五华区教场东路景龙园小区9号商铺内,设置二台具有博彩功能的赌博电子游戏机,其中“捕鱼机”设置有操作机台10个、“单挑机”设置有操作机台8个,共计18个机位,被告人陈嘉智利用上述赌博工具开设赌场。被告人陈嘉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捕鱼机”一台、“单挑机”一台、赌资现金人民币23600元、对讲机二台。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证人芮某、温某,4、杨某、董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金交款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嘉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嘉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嘉智所提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嘉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捕鱼机”一台、“单挑机”一台、赌资现金人民币23600元、对讲机二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清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