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丁玉玲与被执行人王宝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463号房6申请执行人丁玉玲,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宝玉,男,1949年10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玉玲与被执行人王宝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执 行 员  刘吉如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