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8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仇某某,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自接到本院缴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