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书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书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督11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50XX156。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书州,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电子送达地址:电子邮箱189XX789@qq.com。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书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以需重新提交为由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