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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珠海丰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珠海丰源物流有限公司,孙卫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775号原告黄烽,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黄俊飞,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39号。负责人蔡仕亮。委托代理人林木培,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公司职员。被告珠海丰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金岛路185号B层。法定代表人魏仁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巡焕,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洪源,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卫平,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胡巡焕,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洪源,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珠海丰源物流有限公司、孙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黄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扬扬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