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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陈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5445号原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金威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旭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伟,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敬一,男,1988年7月7日出生。被告陈闯,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物业)诉被告陈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伟、李敬一,被告陈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光物业诉称: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65号楼25层1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100.63平方米,被告于2010年7月11日入住,原告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与被告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每平方米每月1.85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产生物业费共计10957.7元,并产生滞纳金1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10957.7元、滞纳金100元,共计11057.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闯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小区有的房屋出租给公司影响居民休息;楼上和楼下有小姐影响不好;小区后面很乱,有垃圾场;给物业反映但是物业很长时间没有处理;被告家房子漏雨物业来看过一次后就不来了,更没有给维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闯系×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0.63平方米。2009年7月23日,陈闯与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陈闯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北侧杨庄村22号楼B段25层22B-1-×号房屋;顺华公司选聘北京市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1.85元。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5月9日,北京市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东光物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号房屋与上述预售合同中载明的房屋系同一房屋。经核实,东光物业于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陈闯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陈闯应交纳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921.71元,至今尚未交纳。上述事实,有预售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名称变更通知、催缴通知单、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东光物业为陈闯居住小区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陈闯亦实际接受了东光物业提供的服务,虽然东光物业与陈闯并未订立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陈闯应当向东光物业交纳物业费,其未予交纳不妥。现东光物业要求交纳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东光物业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陈闯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答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闯给付原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一万零九百二十一元七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陈闯负担三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爱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