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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四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海洪与马巧玲、申海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洪,马巧玲,申海峰,曹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294号原告王海洪,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河北省泊头市四营乡许姚村15号村村民,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马巧玲,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申海峰,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曹文良,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现住陕西省佛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洪与被告马巧玲、申海峰、曹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洪撤回对被告马巧玲、申海峰、曹文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280元,未发生,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永亮人民陪审员  康文平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