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林连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林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被执行人林连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16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连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连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连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连贞(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9的存款���民币244563.1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