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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成立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成立,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成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仰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固镇镇西。法定代表人:孟建兵,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元,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元,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成立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以下简称三河尖煤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务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成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2010年7月14日三河尖煤矿与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签订《关于一次性补偿沛县龙固镇三里居委会采煤塌陷地费用的协议》并进行了补偿为由,驳回陈成立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1、陈成立的温室大棚、沼气池、平房、猪舍等构筑物系因三河尖煤矿采煤致地面塌陷已于2007年倒塌而无法使用,三河尖煤矿与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7月14日,该协议与陈成立的温室大棚等构筑物的赔偿无关,且是复印件。2、即使三河尖煤矿与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签订上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但并不能证明该协议的补偿范围包括陈成立的温室大棚等构筑物,何况三河尖煤矿也未指出协议中涉及对陈成立的补偿及数额。3、从2011年3月21日三河尖煤矿出具的证明可见,直到此时三河尖煤矿仍认为陈成立的温室大棚等构筑物不符合赔偿条件,由此可见,该协议的补偿范围并不包括上述构筑物。4、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法院也认为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采矿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三河尖煤矿因采煤致使陈成立的温室大棚等构筑物损坏,应当赔偿或补偿陈成立的损失。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三河尖煤矿、矿务集团共同提交意见认为,1、陈成立所述事实不成立。陈成立多年从村委会领取土地塌陷补偿款。陈成立主张的温室大棚等构筑物系在基本农田上擅自搭建,此违反相关规定,故陈成立在矿区范围内的非法抢建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陈成立作为当地居民,深知其承包土地在三河尖煤矿的矿区范围内,其在2000年搭建大棚、猪舍等构筑物时,周边土地已经开始塌陷,故其明知承包地处于三河尖煤矿的开采范围内而仍将自己的财产至于危险之中。陈成立改变承包耕地的原有用途,在基本农田上搭建大棚、猪舍、沼气池等构筑物,此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此需要取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2、三河尖煤矿、矿务集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河尖煤矿于1995年12月22日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而对三河尖煤矿的矿区范围进行公告的义务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三河尖煤矿没有义务设置界桩或者地面标志。陈成立系擅自在三河尖煤矿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故三河尖煤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陈成立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成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因三河尖煤矿认可2010年7月14日的其和沛县龙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一次性补偿沛县龙固镇三里居委会采煤塌陷地费用的协议》并不涉及对陈成立主张的温室大棚、沼气池、平房、猪舍等构筑物的赔偿事宜,故该协议与陈成立主张的上述损失赔偿无关。陈成立认为,其在承包土地上搭建的温室大棚、沼气池、平房、猪舍等构筑物在2007年因三河尖煤矿的开采行为造成地面塌陷而无法使用和种植,故三河尖煤矿应赔偿其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该规定适用于本案的前提应是陈成立主张赔偿的温室大棚、沼气池、平房、猪舍等构筑物系合法搭建。陈成立认可上述构筑物系搭建在其承包的耕地之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故陈成立应提供其在承包耕地上搭建上述构筑物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证据,但其明确上述搭建行为没有经过审批。三河尖煤矿在1979年12月即获得在江苏省沛县、山东省鱼台县境内的部分地下进行煤矿开采的许可,陈成立系沛县龙固镇前三里村本地居民,理应知晓其在三河尖煤矿的矿区范围内的承包耕地上搭建的上述构筑物有可能因为开采行为导致地面塌陷而无法使用,但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即搭建上述构筑物,故因三河尖煤矿的开采行为造成其上述构筑物无法使用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成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