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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被告孙某甲,男,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孙某乙,男,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某某,女,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章某某,男,住浙江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6年6月22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字5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章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章某某人民币9000000元(利息以实际时间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