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王月英、王光妹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叶翠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王光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叶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0106民初8404号原告:王月英,女,194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王光妹,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君,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法定代表人:凌云,区长。被告:叶翠霞,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王月英、王光妹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叶翠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月英、王光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英、王光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英、王光妹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月英、王光妹负担。审判员蔡小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