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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涛与朱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朱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5416号原告:罗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勋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粤,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罗涛与被告朱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涂勋焘、被告朱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粤向原告罗涛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3月12日计算至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朱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朱粤向罗涛借款4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即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到期,利息:月息3分,到期还本付息”。罗涛当日向朱粤转账40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涛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朱粤承认原告罗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朱粤承认原告罗涛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罗涛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朱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涛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朱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