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振喜与陈立福、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喜,陈立福,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仁和,江西中顺汽车(东乡)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陈华记,义乌市万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长乐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井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722号原告:陈振喜,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震,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福,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漠河路587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敏,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营业产所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5层、15层。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仁和,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东乡)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东山工业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饶叶阶,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营业产所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474号。负责人:刘谷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记,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告:义乌市万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福田农村。被告:长乐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营业产所浙江省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被告:于井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告陈振喜与被告陈立福、青岛宝利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仁和、江西中顺汽车(东乡)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陈华记、义乌市万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长乐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中顺物流的申请,依法追加于井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振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陈立福、姜仁和、陈华记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振喜申请撤回对陈立福、姜仁和、陈华记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喜撤回对陈立福、姜仁和、陈华记的起诉。审判员 林厚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