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文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田家庵区。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6年8月5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冯涛、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被告人赵某家中追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赵某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左手手指掰伤,接警到达现场的民警将王某劝离并让其到医院诊治。经淮南市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下血肿、左手中指中节指骨撕脱性骨折并遗留左手指功能障碍后遗症,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系初犯,案犯后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被告人赵某家中追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赵某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左手手指掰伤。接警到达现场的民警将王某劝离并让其到医院诊治。2016年3月1日经淮南市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下血肿、左手中指中节指骨撕脱性骨折并遗留左手指功能障碍后遗症,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8日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外伤致左手中指中节远端指骨骨折,遗留左手中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左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4%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到案,赵某到案后否认被害人的伤是其行为造成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某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法庭对赵某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安徽朝阳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书、南医大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31号鉴定意见书,报案材料,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对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赵某虽然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正案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八)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