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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邦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伍得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邦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伍得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927号原告:苏州邦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117号6幢(创新中心C座302A室)。法定代表人:吴宝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伍得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8号(横塘科技工业园)A3幢。法定代表人:姜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邦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伍得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苏州邦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邦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