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伟祥申请执行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祥,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祥,住红河县。委托代理人杨丽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法定代表人申飞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榆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祥与被执行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杨伟祥的全部欠款,执行费809.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40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