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