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福建与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尤杰、蔡胜利劳务合同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建,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尤杰,蔡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福建,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审���告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系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全才,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尤杰,男,汉族,住大武口区。原审被告蔡胜利,男,汉族,住大武口区。原审原告李福建与原审被告尤杰、蔡胜利、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永凯审判员 张凤鸣审判员 任 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