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8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贺世祥与邓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世祥,邓宏伟,邓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世祥被执行人邓宏伟被执行人邓丽霞申请人贺世祥与被执行人邓宏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邓宏伟、邓丽霞限期向申请执行人贺世祥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邓丽霞在银行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丽霞在银行存款1759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