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子文与梁万灵、余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文,梁万灵,余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598号原告:陈子文,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为聪,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亮,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万灵,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余春香,女,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文诉被告梁万灵、余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文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2736元,由原告陈子文负担。审 判 长 黄智霄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人民陪审员 徐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