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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子文与梁万灵、余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文,梁万灵,余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598号原告:陈子文,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为聪,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亮,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万灵,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余春香,女,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文诉被告梁万灵、余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文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2736元,由原告陈子文负担。审 判 长  黄智霄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人民陪审员  徐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