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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刚、何娟、何德财、焦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刚,何娟,何德财,焦玉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99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东平,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官亭信用社主任。被告:柳刚,男,汉族。被告:何娟,女,汉族。被告:何德财,男,汉族。被告:焦玉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柳刚、何娟、何德财、焦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定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40元,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