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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白兰路137弄1号1207室。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法定代表人:逯霜双,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4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美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查询也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洁审判员 宋 仆审判员 栗宏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洁 来源: